(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2499号原告毛某。被告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游某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