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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2499号原告毛某。被告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游某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