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10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认识,后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经常无端找事,家无宁日,给董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薄。董某曾两次至法院起诉离婚,均因李某保证改正错误,董某予以谅解。因李某并未悔改,现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多大矛盾,夫妻发生争执是正常的,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董某与李某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董某曾于2011年1月、2012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董某要求离婚,李某则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调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否则“劳雁南飞、各奔东西”将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均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双方重新组建家庭后更应倍加珍惜,在生活中彼此要相互包容,遇事后要充分沟通。希望双方共同审视出现的问题,多深思,多反省,共同面对,作出理性的选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240元,减半收取200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