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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陆金余、陆桂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金余,陆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金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桂珍。上诉人陆金余、陆桂珍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陆金余、陆桂珍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金余、陆桂珍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