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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文海科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绿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文海科贸有限公司,山东绿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780号原告青岛文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41号1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宁治民,经理。被告山东绿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拖车口村。法定代表人刘加领,董事长。原告青岛文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正发和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盛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