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与杨明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杨明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负责人:杨裕勉,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兆章。被告:杨明万。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诉被告杨明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以被告杨明万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平蒲庙镇新新村杨屋坡第8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毅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