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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亮与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亮。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泉北里新景楼小区地下停车场。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唐山市酷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审 判 员  刘立峰人民陪审员  张娓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