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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委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委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巧兰。被执行人:张建峰,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团圈。本院在执行(2012)锡商终字第040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无锡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725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1979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委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