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陈华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陈华,刘永伦,张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华,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伦,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良华,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告陈华、刘永伦、张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显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