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艳与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王艳。被申请人万金武。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王艳因与被申请人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的土地一宗。担保人湖北德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220万元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的土地【蔡国用(2015)第1597号】一宗。查封财产的权利价值以220万元为限。申请人王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