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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纪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679-1号原告纪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1日,回族,干部,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日,回族,工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丁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燕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