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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玲,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石玲。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明波,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玲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