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黄某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高胜先,女。被申请人黄某某,女。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称:我母亲黄某某与我父亲李双喜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结婚后共同生活。我父亲李双喜2006年4月29日因病死亡,我母亲黄某某于2006年6月25日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我母亲黄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7XXXXXXXXX1547。系申请人李某某之母。被申请人黄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双喜于2005年共同生活,李双喜于2006年4月29日因病死亡,黄某某于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李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现与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春花山村7组村民余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现居住在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春花山村7组,并未失踪。故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