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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亚琴与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琴,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琴。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负责人:向建林,男,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存款8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