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颖与大美(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颖,大美(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何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何娅杰,系原告之母,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何春立,系原告之父,无职业。被告大美(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航双路空港国际总部基地A区A8号2013室。法定代表人颜苏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鸿,该单位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颖与被告大美(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转档手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颖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树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