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哈轴北方轴承有限公司与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哈轴北方轴承有限公司,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济南哈轴北方���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南尚岗,职务:总经理。被告: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工业园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哈轴北方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哈轴北方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张 璇审判员 刘新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雁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