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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妃德”,女,公民身份号码×××30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2014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22时许,冯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提出购买3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约定到雷州市纪家镇××榕树附近交易,不久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陈某贩卖给冯某1小包毒品冰毒,冯某即付给被告人陈某毒资人民币30元,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纪家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冯某向被告人陈某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2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未满五年重新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22时许,吸毒人员冯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提出购买30元毒品,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到雷州市纪家镇××榕树附近交易,双方到达约定的地点后,被告人陈某将1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着的毒品贩卖给冯某,冯某即付给陈某毒资人民币30元。当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毒资人民币30元,缴获冯某向被告人陈某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净重0.2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毒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赃款收据、刑事判决书;3.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89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5.冯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6.证人冯某的证言;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陈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当庭坦白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4克属于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