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宇鹏诉郭军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高宇鹏,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郭军收,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刘丹平(实习律师),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宇鹏诉被告郭军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高宇鹏负担。审判员 任智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