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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宇鹏诉郭军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高宇鹏,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郭军收,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刘丹平(实习律师),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宇鹏诉被告郭军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高宇鹏负担。审判员  任智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