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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626号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利。本院受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