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广和与赵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和。被执行人赵建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和与被执行人赵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建勇有银行存款。2015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赵建勇实施预警布控,但至今仍未能与之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赵建勇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广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建勇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