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凡,洪波物流货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朱玉凡,女。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负责人谢红波,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朱玉凡与被告洪波物流货运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朱玉凡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凡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凡负担。审 判 长  王万萍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