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保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长生与芜湖瑞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陶瑞虎、裴玉兰民间借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生,芜湖瑞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陶瑞虎,裴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024-2号申请人:王长生,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瑞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瑞虎,总经理。被申请人:陶瑞虎,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裴玉兰,女,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芜民保字第0002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瑞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芜湖县津盛商业银行股本金人民币13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瑞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股本金人民币1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