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维、吴君与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吴君,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李维,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君,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段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吴君诉被告上海永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吴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吴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吴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维、吴君负担。审 判 长 陈亮亮审 判 员 刘 姗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