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江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江雅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3678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程国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玉明。委托代理人李夏芝。被告江雅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江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