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张憨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661-1号原告李小玲,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李桥*组。身份号码:412828196508023947被告张憨子,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李桥*组。原告李小玲诉被告张憨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