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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张憨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661-1号原告李小玲,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李桥*组。身份号码:412828196508023947被告张憨子,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李桥*组。原告李小玲诉被告张憨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