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7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与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984号原告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