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与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984号原告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