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卫华与欧阳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华,欧阳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28号原告王卫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华与被告欧阳旋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王卫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卫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王卫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鹏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