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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朱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施某,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堕却乡堕却村中坝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原告朱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被告不太安分,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2013年2月,被告说外出打工,至今已两年多,电话不通,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状况。3.六枝特区堕却乡堕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施某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以上原告所举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9月22日在六枝特区堕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第98071号)。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8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朱高崧,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朱庭,2009年1月7日生育一子朱桦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2月,被告施某以打工为名,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朱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有一定的认识了解,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外出后与原告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施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朱高崧、朱庭、朱桦钰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施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从2015年11月起支付,至朱高崧、朱庭、朱桦钰成年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晏毓鑫人民陪审员  杜泽良人民陪审员  李阳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仕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