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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