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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747-8。法定代表人:孙建业,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城市花园二期35号楼。法定代表人:许世钗,总监。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许挺,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志,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桥路广播电视中心(飞虹大酒店4层)。法定代表人:张正蔚,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世灶。被执行人:许世钗。被执行人:童晓波。被执行人:潘宁香。被执行人:许挺。被执行人:施雯。被执行人:许鲁明。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许鲁明、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许世灶、潘宁香、许挺、施雯、许世钗、童晓波、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544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学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