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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万友与蔡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友,蔡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46号原告:李万友,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汉军,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友与被告蔡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汉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友撤回对被告蔡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秋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