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闫某,女,无固定职业。被告任某甲,男,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鞋工厂村一社。原告闫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离婚;2、小孩任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探视两次;3、比亚迪fo轿车一辆依法分割。被告提供了书面答辩,1、同意与被告离婚;2、小孩由其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3、家庭财产有比亚迪fo轿车一辆,价值10000元。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任某乙。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三、关于小孩抚养及抚养费: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小孩,要求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比亚迪fo轿车(蒙l×××××)一辆,原、被告均认可价值10000元。五、存款及债权、债务情况:原告陈述被告有存款2000元,但没有证据;原���没有债权、债务。被告要求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判决结果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不能很好的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小孩任某乙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小孩,本院应予准许。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不负担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考虑到原告的收入情况同时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以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要求每月探视小孩两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家庭财产比亚迪fo轿车一辆,原、被告均认可价值10000元,考虑到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闫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小孩任闫龙由被告任某甲抚养,原告闫某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每月可以探视小孩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星期的星期六或星期日各一次。三、家庭财产比亚迪fo轿车(蒙lrl922)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5000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