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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正江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5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正江,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7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二年;2013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正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正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邵正江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重庆市綦江区沱湾上升街1号楼下将2小袋净重为0.11克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张某某,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几分钟后,邵正江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重庆市綦江区沱湾上升街1号4单元3-1的家门口,将1小袋净重为0.05克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张某某,获毒资人民币5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张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购买的3小袋海洛因疑似物。同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邵正江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将其身上持有的联想牌手机1部、毒资人民币150元扣押。2015年8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邵正江犯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邵正江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邵正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毒资和手机照片��移交清单、对公通存现金回单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缴毒品凭证、渝公禁(毒检)(2015)3959号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来源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2013)綦法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书、(2015)凤狱字第187号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正江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正江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正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正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正江有犯抢劫罪、盗窃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正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正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邵正江的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邵正江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6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