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恢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尹良飞申请执行张保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良飞,张保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尹良飞,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被执行人张保见,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申请执行人尹良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保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涡民一初字第013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见银行存款17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