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秀丽与张海峰、闪冉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丽,张海峰,闪冉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24号原告:余秀丽,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张海峰,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闪冉冉,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负责人:孔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丽诉被告张海峰、闪冉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零凌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何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