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6555777-1。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丁字胡同临街3层132房。法定代表人彭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越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