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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树春、马嵘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树春,马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镇荣职务:理事长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申请执行人:金树春,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马嵘,女,汉族,1980年6月3日生,昆明市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身份证号码:×××。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金树春、马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金树春、马嵘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1346.55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划拨马嵘的存款9710.57元。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金树春、马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1635.9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33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