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少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