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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少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