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德贵与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贵,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杨德贵,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5999-0。法定代表人:董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滔,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别授权。原告杨德贵诉被告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德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贵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贵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张郁容人民陪审员 张葆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