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宋买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宋买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