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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宋买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12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宋买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