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宁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陈宁,男,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勇,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宁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勇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0元,并提供王某、原告陈宁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路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作出对被告张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0元予以冻结及对王某、原告陈宁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路x号房屋予以查封的裁定。现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原告陈宁与被告张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原告陈宁房产的查封及被告张勇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陈宁、被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张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王某、原告陈宁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路x号103.7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于洪字第NO901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