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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泽彬与江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彬,江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朱泽彬。委托代理人:郑晨清,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彬诉被告江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泽彬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欣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