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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玉生与董俊芬、靖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生,董俊芬,靖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梁玉生。委托代理人马超、文树伟,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俊芬。被告靖树林。原告梁玉生诉被告董俊芬、靖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俊芬、靖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董俊芬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借款利息(自出借之日2个月内按月息1%计付,之后按年息8%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俊芬、靖树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董俊芬以投资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0元、50000元。原告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转款至被告董俊芬账户后,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条。上述借款均约定借款月息为1%,两月后按照年息8%计付,但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再查,借款后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电子银行回单3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俊芬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董俊芬在原告催要后,未偿还借款本息,致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董俊芬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俊芬、靖树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俊芬、靖树林偿还原告梁玉生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借款自出借之日2个月内按月息1%计付,之后按年息8%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