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