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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民委员会与孙建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民委员会,孙建洲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孙尊连,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