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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6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杰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马杰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6533号原告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水源九厂路北蓝河湾住宅小区配套公建三层3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861815-5。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董事长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凤,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由原告北京首都机场太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春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