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王磷瑞、蔡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王磷瑞,蔡蓉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黄雪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林水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磷瑞,男,汉族,住吉安县。被告:蔡蓉环,女,汉族,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王磷瑞、蔡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磷瑞、蔡蓉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