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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慕达有限公司与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钟谦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慕达有限公司,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钟谦,缪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慕达有限公司(ATOMLTD),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南丰大厦14楼1403-5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SETHGURUDEV。被执行人: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EVERNICE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住所地香港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05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向荣。被执行人:钟谦。被执行人:缪向荣。关于申请执行人慕达有限公司(ATOMLTD)与被执行人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EVERNICE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钟谦、缪向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GJV82P46H035427)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7年05月12日);其名下享有的瑞安市毕达工贸有限公司39%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9万元)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8月18日)。被执行人钟谦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1幢6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7129)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5年11月17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128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钟谦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慕达有限公司(ATOMLTD),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南丰大厦14楼1403-5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SETHGURUDEV。被执行人: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EVERNICE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住所地香港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05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向荣。被执行人:钟谦,女,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北路13弄10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103014825。被执行人:缪向荣,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北路13弄10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801218017。关于申请执行人慕达有限公司(ATOMLTD)与被执行人佳永国际企业有限公司(EVERNICE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钟谦、缪向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SGJV82P46H035427)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7年05月12日);其名下享有的瑞安市毕达工贸有限公司39%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9万元)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8月18日)。被执行人钟谦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1幢6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7129)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5年11月17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128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被执行人缪向荣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钟谦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