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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解除养父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黄某甲,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黄某乙,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解除养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