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解除养父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黄某甲,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黄某乙,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解除养父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