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杨某某的告诉。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