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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杨某某的告诉。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