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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亮与北京信志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北京信志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238号原告杨亮,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杨奇科(系杨亮之父),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北京信志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幢812。法定代表人林格致,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与被告北京信志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志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通知原告杨亮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杨亮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亮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希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剑萍 来源:百度“”